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拖欠货款不付 法院判决偿还
分享到:
作者:周文俊  发布时间:2015-08-11 11:30:22 打印 字号: | |
  买卖双方应遵守约定,一方提供货物,对方应支付货款。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买方支付卖方货款16万元。

  2014年 8月常德某包装有限公司与怀化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纸箱购销合同,双方对单价、数量、货款结算进行了约定,通过结算,怀化某酒业有限公司尚欠常德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但怀化某酒业有限公司一直拖欠不还,无奈之下,常德某包装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怀化某酒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供销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6万元应予支持,故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