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看护林场,却为一已私利,伙同他人砍伐林场树木卖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姜某购买了位于周家店镇某村集体的林场,并办理了权属为姜某的林权证,该林权到期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之后,姜某以该林场的林权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抵押借款期间,姜某于2010年12月书面委托龚某对所属山林进行看护。2014年10月,龚某产生到该林场砍树弄点钱的想法,遂与梁某商量,由梁某请人砍伐林场里的树木,费用龚某不管,梁某每车树木给龚某1000元。梁某遂请人砍伐、运输树木,将树木销住工地。2014年12月上旬,刘某找到龚某,要求在其看护的林场砍树卖,以后给龚某搞几条烟抽。龚某答应后,刘某在没有向委托人姜某及抵押单位信用社进行报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8日请人砍伐、运输树木,并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梁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在龚某与梁某、梁某与刘某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梁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龚某、梁某有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