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购销货到不付款,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给付原告甲公司尚欠货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乙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13年、2014年在甲公司处购买管桩,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管桩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如需方未按期付款,对逾期付款部分的货款,需方按日向供方支付1‰的违约金。甲公司按合同提供了管桩,而乙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双方确认,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120万元。此后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又支付了20万元货款。为此,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00万元货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乙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违约金约定较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购买管桩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尚欠货款金额事后经原、被告结算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逾期付款部分按日1‰的标准支付,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酌情认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较为适宜。法院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