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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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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钟杰  发布时间:2015-08-19 06:31:00 打印 字号: | |
  前后花了断断续续两个多月的时间,总算把季卫东教授的《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参详完了。这是一本随笔集,内容丰富、观点深刻,汇聚了作者对“大变局下的中国以及中国法治何去何从”这一主题的系统思考。从法治精神,法治的顶层设计,法治的具体程序一直谈论到与法有关的社会万象。在我看来,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特别对于上令下效的基层法院,偶尔读一名法律学者的理论性著作十分有必要。因为我感觉下级法院对于上级更多的是一种遵从,少了一些自己的思考,而法官作为法律界的精英,整天忙于案件程序的覆辙,重实践,轻学术普遍存在,中国司法改革对我们提出新的要求,基层法官更应时刻保持敏锐的嗅觉,向上级及时反映基层的情况与自己的看法。《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便是一本充满着法治气味的好书。

作为一本散文集,全书分为五个章节,作者在每个地方都有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许多地方给了我新的思维,使我如沐春风。例如:试图以“软着陆”的方式来获取推动改革的最小代价;提出了“程序很重要,但不是万能药”的辩证关系;讨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与目标等等,作者见解深刻,观点独立,许多东西可以给我们拿来使用。但有的说法我不敢十分苟同,例如季教授对于“大调解”制度的看法。下面我就就调解制度进行一个粗略的讨论。

  围绕调解制度,季教授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法院人民满意度的悖论”,认为法院由于其工作性质难以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特别容易导致败诉方的不满。该观点与以人民满意度作为司法评价的标准是背道而驰的。在我看来,法院的审判与让当事人满意是不矛盾的,法院通过收集、审查双方的证据,以一种中立的姿态、公开的方式,利用法律,公正的审度,作出使双方服气的调解与判决,双方当事人服气了,没有再上诉,那么也必然是满意的。例如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由于被告不还钱诉至法院,法院通过调解,被告同意还钱,原告在利息上做出让步,必然双方也是满意的。二是“调解制度会使人无人负责”,认为“大调解”和“能动司法”把本来被认为是国家秩序最后防线的审判机关推到了第一线,有些地方法院以“零判决,全调解“的方式规避责任。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和妥协,法官开始了自我否定,连设置法院的必要性也受到了挑战。乍一看,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想想,是片面与绝对的。第一,调解与宣判的度并不难把握,在实践中,审判员一般在下个程序开始前会问下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不接受立马进入下一程序,并无过度强制性,也无过度随意性,都有严格程序规范;第二,调解并不会导致“无责任”,《民诉法》规定,本院对本院,上级对下级,最高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在新修改的《民诉法》中也加入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抗诉。可见,“零判决”并不导致“零责任”;第三,“大调解”格局的倡导是基于民事活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努力使审判活动做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后,以调节方式结案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因其减半收取诉讼费,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因调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也降低了诉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概率。据此,在我看来,经过合理规范的调解制度是值得在基层法院推行的。

  我国三十余年的改革以渐进方式演变至今,我们已处于以量变向质变飞跃的关键时期。季教授提出的通过先法治、后民主的路径,统筹兼顾、刚柔兼济,以社会代价最小化的手段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软着陆,从而成功建构起中国民主法治的新秩序。这不失为一条良策,想要取得可口的胜利果实,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共同砥砺前行。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