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保险公司垫付伤者医药费后,是否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事故责任人返还垫付款7万元。
2015年3月,张某某驾驶普通摩托车行驶某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查勘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张某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某7万元。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后,以张某某无证驾驶,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张某某返还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7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虽然有C1驾照,但不能等同于有摩托车驾照,即符合上述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的情形,故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追偿权成立,被告对原告垫付的7万元应予返还。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