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政府修路商铺生意难做 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减免租金?
分享到:
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5-08-21 09:26:48 打印 字号: | |
  常德市鼎城区大圆盘附近路段自2014年9月10日开始实施人防工程建设,政府对该路段行车道及部分人行道实施交通管制,至2015年7月12日,道路恢复正常通行。道路封闭期间,处于交通管制范围内的商铺经营者李某认为受封闭施工影响,车辆不通,人流减少,导致其经营的某某商城基本处于半歇业状态,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某某百货公司免除其人防工程建设期间的租金。因多次磋商均被拒绝,故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百货公司免除原告李某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房屋租金。

  本案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人防工程施工实行的交通管制对原告经营某某商城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人防工程建设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虽导致原告李某租赁房屋所处路段道路封闭10个月,对原告经营的某某商城存在不利影响,但对于原、被告约定的七年租赁期限,时间相对短暂,且部分人行道并未完全封闭,现施工路段已全面恢复通行,从时间和性质上看,道路封闭对原告经营的影响不足以达到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原告主张道路封闭施工期间某某商城经营严重亏损,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