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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拒担抚养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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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5-08-27 08:54:50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若不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于2013年8月在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江某某(2012年9月出生)由被告江某抚养。因离婚前江某某主要由其母亲李某亲自照看,离婚后虽协议江某某由被告江某抚养,但实际仍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一起生活。江某某于2014年9月1日至今在原告安排下就读于常德市某幼儿园,学费、生活费均由李某缴纳,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和小孩接送等事情绝大部分由李某负责,被告江某因工作原因对小孩照看较少。原告李某认为自已系XX大学音乐学专业本科毕业,取得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且拥有自已的舞蹈工作室,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女儿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某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在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实际上一直由原告李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同时李某因受过高等教育,现开办有舞蹈工作室,经济收入稳定,为婚生女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故依法判决将婚生女变更为原告李某抚养。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