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明知砍伐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侥幸没有办理,雇请工人将所属树木砍伐并出售,仍构成犯罪。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均被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正月,被告人唐某某将自己位于某山上的树木,以人民币30 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双方交易时口头约定,由被告人唐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明知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才能采伐山上树木,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商议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同年正月和8月雇请工人分二次将树木砍伐并出售。经现场勘查和鉴定,砍伐的树木为杉树762株、梓木82株,共计844株,立木蓄积25.58立方米,采伐树木价值为人民币12 79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非法采伐林木,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两被告人均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符合适用缓刑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