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经过常德市西洞庭与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交界处一偏僻道路时,以人民币8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一不认识的人手中购得无任何手续的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查,该三轮摩托车为湖南省安乡县黄某于2014年12月20日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 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轮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被告人周某应当知道所购买的三轮摩托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任何手续,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后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