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来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到处抄取各种"建材、水泥"等门店招牌上的电话号码,刘某再对照抄来的号码,冒充武陵机械厂的"王经理"打电话给在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经营建材生意的被害人周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其还需要购买一批消毒拖把,想请被害人帮忙代购后一起送货到武陵机械厂。被害人信以为真,与被告人刘某提供的拖把厂老板“夏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再继续冒充拖把厂老板“夏某”接听周某的电话,并要求周某某先打款后发货,骗取周某将人民币37 0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去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诈骗得来的赃款。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共10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4 600元,所骗款项均由二被告人挥霍。被告人刘某还单独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