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腾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丢坨诈骗”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他们选择诈骗对象后,通过一人骑摩托车在前面假装丢包,另外一人走在后面假装捡包,然后以“分钱”的名义将所捡的包交给被害人保管,并让被害人拿出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担保,被告人拿到被害人交出的财物后逃离。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腾某某、陈某某共诈骗他人财物4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2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腾某某,采取“丢坨”诈骗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俗话上天上不会掉陷饼,看到地上有财物时,可将捡到的财务将至公安机关。当有人看到你捡到财物后,切不可听信分钱的话,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