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的哥哥胡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妹妹胡某丙行驶至鼎城区某镇加油站附近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车刮擦,致使胡某某、胡某丙摔倒。被告人胡某甲接到其哥哥胡某某的电话后,电话邀集其弟弟被告人胡某乙、侄儿胡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到现场,三人将周某某车上的夏某某、夏某甲以及帮周某某劝和的蒋某某打伤。经鉴定,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两被告人在听到判决结果后,都后悔不已,因为自己不懂法,为了付逞一时之气,终究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