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双方约定,责任方给付对方20000元,待受损车辆4S店检修后多退少补,但对方检修后,没有退回余款,无奈之下,责任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法院受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后,通过开庭查明了案件事实。2015年3月原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何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责,交警调解结果为:两车的维修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张某某在商业险范围内全部承担,损失确认后五日内结清赔付,原告张某某当场向被告何某某交付现金20000元,并由被告何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写明待4S店检修后多退少补,后被告何某某到汽车专业维修站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为10000元,对于余款,被告何某某没有返还。
法院依据认定的事实,认为被告何某某构成不当得利,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何某某立即返还余款1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现案件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