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村民姜某某购买了鼎城区某林场,并办理了权属为姜某某的林权证。姜某某用林权抵押借款期间,于2010年12月30日书面委托被告人龚某对所属山林进行看护。因姜某某所持有林场的林权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人龚某、梁某某、刘某某三人便萌发了到该林场砍点树弄钱的想法。
2014年国庆节后,被告人龚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商量,由被告人梁某某请人砍伐林场山上的树木,费用龚某不管,每车树木给龚某1千元现金。2014年12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梁某某雇请村民砍伐国外松106株,立木蓄积15.06立方米,并将树木销往工地。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找到被告人龚某,要求在其看护的林场砍树卖,以后给龚某搞几条烟抽,龚某考虑到与刘某某儿子刘某乙是好朋友,便答应了其要求。2014年12月8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雇请村民砍伐树木,此次盗伐国外松99株,立木蓄积14.8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 120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案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