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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遵保险公司指引 损失扩大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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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洪涛  发布时间:2015-12-22 09:07:24 打印 字号: | |
  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到交警部门开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受损车辆开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在行驶途中损失扩大,发动机受损。但是保险公司对发动机维修费不予赔偿,被保险人诉至鼎城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维修费24800元以及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通过开庭查明了案件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原告刘某某机动车受损的情况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赔付保险金。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到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的路上,因为水箱破裂缺水致发动机受损,导致损失扩大,维修发动机花费248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查勘员罗某经查勘,认定车辆只是保险杠碰坏,并要求将车辆开到指定维修站维修,导致损失发生,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在车辆已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将车辆开到指定维修站,未尽注意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另外,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没有支持。

  鼎城区法院作出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某赔付保险金19840元,驳回了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