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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原告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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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阿妍  发布时间:2015-12-22 09:12: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某诉鼎城区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当庭撤回起诉。

  原告张某某为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2015年7月8日,原告以本人名义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某乡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原告所在公司享有债权的某乡造纸企业的相关政府信息,并要求除以书面形式对原告答复外,还应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5年7月22日被告在乡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发布《关于某乡造纸厂银行债务情况说明》,并于当日由乡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原告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了书面答复。但原告称并未收到该书面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鼎城区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庭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沟通协调的方式,向被告释明原告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庭审中,被告出示了邮寄书面答复的相关证明,并就某乡造纸厂的相关政府信息对原告进行了当庭说明。原告认为已经获取到了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故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与此案类似的其余5件原告张某某诉鼎城区某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也通过沟通协调,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由书面申请撤回了起诉,和平解决了争议,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官点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乡政府应当准确把握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地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及时审查,应予公开的要及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不应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