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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起纠纷 释法明理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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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俊  发布时间:2016-02-23 09:29:36 打印 字号: | |
  婚约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没有结婚,给付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代某某与贺某某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2015年3月代某某给付贺某某彩礼10000元,但其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结婚,双方因彩礼退还产生纠纷,并经当地基层组织调解但没有成功,故代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贺某某退还彩礼10000元。

  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经过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经过解释,被告贺某某同意退还彩礼10000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案。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