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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购房屋 离婚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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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6-03-10 15:36:02 打印 字号: | |
  本是甜蜜的夫妻,却因两地工作,导致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由于此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吴某家住湖南常德,曾某是江西南昌人,2005年上半年两人在深圳工作时认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2006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夫妻双方在曾某老家购买了价值65万元的房屋,后因吴某工作调动,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夫妻感情逐步出现问题,并且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房屋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庭前调解,由于房产市场不景气,原、被告双方都不想要房屋,但又很难短时间找到买家,考虑房屋位于曾某老家,法官于是给曾某做工作,房屋属于曾某,曾某适当补偿吴某经济损失,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曾某向吴某补偿30万元,案件最终圆满结案。
来源:信访办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