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我市首例妨害动植物检疫刑事案件在鼎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区多家媒体及近30余名养殖专业户受邀参与旁听庭审。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以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肖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某村经营黑山羊养殖基地,从事黑山羊养殖、销售。
2015年6月,湖南省洪江市山羊经营户江某某决定到肖某处购买黑山羊,因肖某所养殖的数量有限,肖某便从四川省自贡市的羊贩子代某某处购买260只黑山羊,运回自己的黑山羊养殖基地,后肖某在其所购回的黑山羊没有检疫证明也没有将购回的黑山羊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卖给江某某246只,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168 000元。7月23日开始,江某某购买的黑山羊就陆续开始出现死亡的情况,引发动物疫病疫情。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样送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定该批黑山羊感染了小反刍兽疫情,属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到8月17日,江某某购回的246只黑山羊已死亡240只,剩余的6只被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捕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5年7月,江西省赣州市山羊经营户叶某某、廖某某也联系肖某购买黑山羊事宜,亦因数量有限,肖某便联系同为经营户的另一被告人刘某从外地购进黑山羊,刘某遂从四川省泸州市的羊贩子施某某、刘某某处收购150只黑山羊,运至被告人肖某的黑山羊养殖基地。肖某在明知刘某所购回的黑山羊没有检疫证明也没有将购回的黑山羊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将其中的128只黑山羊以及自己养殖基地的20只黑山羊卖给叶某某,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129 000元,后肖某向刘某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10 000元,从四川所购进的剩余的22只黑山羊抵给肖某作运费。叶某某购回的黑山羊,在运输途中死亡2只,从7月24日开始,其余的黑山羊陆续开始出现死亡情况,引发动物疫病疫情。经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中心抽样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确定该批黑山羊感染了小反刍兽疫病,属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到8月22日,叶某某购回的148只黑山羊已死亡124只,剩余的24只被当地畜牧兽医局捕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在从事黑山羊养殖、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从外地购进未经检疫的批量黑山羊,后又未经检疫将该批量黑山羊销售给他人,引起小反刍兽疫疫情,造成大量黑山羊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开展以案释法教育,两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参与旁听的养殖户也深受警示,纷纷表示一定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罪名释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