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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首例当事人就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做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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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霜  发布时间:2016-05-23 16:23:4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首次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主要载明当事人应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此系新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后,鼎城法院首例当事人就据实陈述案件事实所做的书面承诺。

  为何在此案件中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呢?承办法官透露,该案双方当事人系姻亲关系的连襟,有家庭矛盾穿插其中,证据本身亦比较薄弱,若要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判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特别是被告一方对其支付承包款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等交易细节的详细陈述。

  近年来,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各自利益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等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诚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的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该《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签订上述保证书,既可以明确非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又能在形式上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形成威慑。此举对于促进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强化诉讼诚信建设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