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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跑“业务” 保险拒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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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世豪  发布时间:2016-06-07 09:15:5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滴滴出行”等一系列快车、专车服务的兴起,极大方便了我们日常的出行。但这一类新型的服务却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鼎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购买了小轿车一台并为该车办理了保险手续,之后刘某利用闲暇时间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并接单跑业务。刘某在3月16日接送顾客周某的时候,汽车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责。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其车辆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为由拒绝理赔。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之间的2个多月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载客3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将保险标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该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其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投保费用。由于刘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石公桥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