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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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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阿妍  发布时间:2016-06-27 08:28:45 打印 字号: | |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从而缩短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在行政诉讼中以合议庭为代表的普通程序和以独任制为代表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各有优势。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对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了明文规定,这也意味着自此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法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审理的案件为第一审行政案件;2、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3、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二)当事人选择。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案件为第一审行政案件;2、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而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既不要求案情简单也无需法院同意。

  二、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和优势

  1、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率一直较高,普通程序中行政诉讼一审期限为6个月,二审期限为3个月,如果在审理期间内还有进行鉴定等扣除审限的情形,那么一个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可能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告官”的案件日益增多,对于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将“战线”拖的太长明显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以更为简易的方式进行审理,既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2、节约司法资源,推进司法改革。公正是诉讼的重要目标,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追求效率与公正的统一是建立法治政府,进行司法改革的要求之一。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的增多,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既能节约司法成本,又能减轻当事人负累。

   3、我国的简易程序改革试点,民事、刑事中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及国外的优秀经验为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借鉴。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是我国三大诉讼中姗姗来迟的制度,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机制时,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如果能够在吸收各方优秀经验的同时建立符合中国法治土壤的简易程序配套设施,那么也可以实现起点高的优势。

  三、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苦恼”

  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的情形并不常见,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我国对简易程序的细化规定还未完善,实践中操作起来有困难。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三节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期限以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简易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细化规定,而行政诉讼毕竟有其特殊性,一味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变得“不伦不类”。因此,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配套设施应尽快出台。

  2、法院有时不愿主动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且审限只有45天,这对办案法官也就提出了具备更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的要求。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而一个案件在立案受理时,仅凭起诉材料并不能很好的去断定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情况,这些往往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因此这种适用标准难免会被人误解存有“先定后审”之嫌,法院在选择使用简易程序时就存在“后顾之忧”。

  3、当事人不知道或不愿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已经实施一年,但是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的新修订内容并不是太了解。一方面,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便不会主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件,当事人往往觉得需要“攻克难关”才能赢得诉讼,审理时间短是简易程序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时间短便容易让当事人产生程序不严谨,法院存在“敷衍”裁判的误解,所以也不愿意去选择使用简易程序。

  我国从1990年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但直到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才正式规定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目前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我们仍在不断的学习和普及之中,简易程序是适应法治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的适用就会“一帆风顺”。一个新的制度产生必要需要“磨合”,也必然需要各方配合,既要有制度的配合,又要有司法人员的配合,还要有当事人的配合。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