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文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即过错推定责任。但在实践中,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纠纷往往难以解决,有时只能由被侵权人自己承担“天降之祸”。
前些日子,在网络上看到这样一则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从高层丢弃的盛有半碗粥的一次性饭盒,砸到了楼下停放的一台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导致该挡风玻璃出现严重裂痕,需约2000元的更换费用。经车主一一询问,该楼住户均表示不是自己所为,车主欲起诉可能造成侵权的住户,但发现维权成本太高,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可能远远大于维修玻璃的费用。有人说,这是现实中维权的“尴尬”现象,这也让《侵权责任法》中的有些条文在实践中成为“虚设”,达不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法律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尴尬”现象并不少见,就如上述事件,法律并非没有规定维权之道,并且为了减轻这类侵权事件中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还明确了“加害者们”有“自证无罪”的义务,否则将共同承担受害者的损失。可尽管如此,在实践中起诉多个可能造成损害的住户仍会投入过多的精力,往往让损失不多的人“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现象之所以存在并且难以解决,从抛物人的角度来说:一是抛物人安全意识太低,公共道德素质不高所导致;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或侥幸心理作祟。上述事例中,据知情人士所述,该楼经常有一次性饭盒等物品从楼上扔下,但这是第一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一方面单纯的高空抛物行为并不是一种当然的违法行为,只有在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即使造成损害也可能有其他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责任人的住户一起分担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侥幸心理让抛物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违法成本低。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一是简单的把维权同经济效益划等号。当然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为了弥补经济损失,获得经济补偿、赔偿。但完全地把维权与金钱等同起来,以“成本”来计算违法和维权效益并不是法治社会下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二是受害人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片面。高空抛物侵权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本就从公平分担的角度对受害者进行了倾向性保护。从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让可能的加害人来分担损失这个角度来说,受害者维权的成本并不高,反而是“清白者”不能“自证其罪”的代价有点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一是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虽说不够完善,但也是符合法治的发展趋势的,是一种合理的规定。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的再完善,如果得不到人们的普遍遵循,那也无济于事。
高空抛物从侵权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现象,但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的增多,也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行为,这种行为且不管违法成本是高是低,都存在极大地危险性。我们的法律也许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取证也许还存在诸多困难,但一个行为的违法成本应当不仅仅包括行为人将要受到的法律惩戒,还应当受到行为人心中道德戒尺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