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车案件,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而在此前,樊某某与文某某均因盗窃曾三次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典型的盗窃惯犯。
2015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伙同被告人文某某在桃源县、武陵区等地,采取剪锁、剪线搭火等手段共同盗取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等他人财物,先后作案十二次,所盗赃物被两人销赃后累计得款人民币3 040元。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累计为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樊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樊某某2014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而被告人文某某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