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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语相向 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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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伏云  发布时间:2016-08-30 08:46:4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2日,何某某的女儿经过邻居刘某某家门前,在避让车辆时,踩到了刘某某家禾场打水泥坪后用来拦车的木板上的钉子,扎伤了脚。何某某遂于次日上午9时许到刘某某家讨说法。期间,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二人倒地,被告人何某某压在刘某某身上,刘某某头部着地撞在了禾场边的水泥路上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目前,刘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何某某也因巨大的赔偿而债台高筑。

  经审理,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两个家庭,只因一次小小的事件而造成今天后果,作为双方当事人均后悔不已。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案的当事人,因琐事而恶语相向而致这样的结果,这是每个人都不曾意料的。一句温暖的话,可以化解纠纷,握手言和;一句恶毒的话,可以激化矛盾,大打出手。因此,我们应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尽量不要因为不适当的言行而造成让自己后悔的结果。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