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 700元,并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胡某多次购买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鱼苗培育基地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的鱼苗。2013年5月被告胡某向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购买鲫鱼苗,原告通过航空运输将鱼苗发给被告,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9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胡某尚欠原告鱼苗款61 700元,胡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12月再次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上述欠款并约定双方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仍无果,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61 7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胡某欠付原告货款属实,被告胡某应支付原告货款61 700元;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依据原告申请依法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