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因网购学习机引发纠纷诉至法院,通过法官的努力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陈某某通过网络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10台某品牌儿童视频学习机,单价为308元∕台,价款共计3 080元。学习机到货后,原告陈某某以学习机没有“商品详情”页面介绍的3C认证,商家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3 080元及赔偿三倍购物款9 240元,共计12 320元。被告辩称在“商品详情”页面只是注明了学习机的适配器有3C认证,是原告陈某某自己产生了误解,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出庭应诉存在不便,且案件标的不大,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对当事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为原告陈某某说明诉讼风险,其自身在此次网购中也存在疏忽大意;另一方面,法官通过电话多次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确实有一定的误导作用。在进行多次协商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某将10台学习机退还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验收后向原告支付退款5 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