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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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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阿妍  发布时间:2016-09-29 08:42:32 打印 字号: | |
  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与分配问题一直以来便是我国司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热点话题,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探索起步晚,散见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且规定的较为笼统。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一方面不具备足够的辨识能力,一方面没有独立的财产支撑,如何从法律上更为合理地对未成年人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担,关系着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即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那么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侵权责能力呢?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都肯定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认为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能力上不具有特殊性,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均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否定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认为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能力上具有特殊性,不具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我国法律否定了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即未成年人无需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又规定了有财产的未成年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实在让人费解。既然未成年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为何需要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这难道不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吗?既然有赔偿的义务,那又怎么能说未成年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呢?该条文不仅自相矛盾,还造成我国未成年人侵权以是否拥有财产来确定责任承担与否的误解。同时,根据规定还会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如一个有财产的7岁小孩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而一个15岁的少年仅因为没有财产而不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此,承认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能力这一问题不能一刀切,侵权责任能力应当与年龄、认知能力相结合进行判断。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进步,在我国12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义务教育的要求来说,一般都到了上小学六年级的阶段,这个时候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心智也基本成熟。因此,建议以12周岁为界限,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不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侵权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的除外。很明显,这也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认定标准,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发挥其自由裁量权,这就对法官的法律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否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

担责任?

  无论从道德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上来说,父母都对其未成

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基于此,很多国家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都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或是赔偿主体,一方面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弥补未成年人财产能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监管,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感。就目前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可知,监护人无论过错与否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尽到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责任。学界通说认为这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不加以区分的建立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并非一个合理的选择。第一,对监护人来说不公平。虽说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但孩子的成长、性格的养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造成未成年人侵权的诱因也是来自多方面的,父母的监管不力可能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同时,孩子有自己的空间,有自己的活动,父母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孩子身边,对于什么是尽到监护责任应当进一步进行解释,并非笼统的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第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味的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可能会造成监护人为了避免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限制未成年人外出活动等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同时,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是其父母,那么在父母缺位或是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人可能不愿意承担风险从而拒绝充当监护人的角色,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笔者认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合理,让监护人自己举证证明其尽到监管义务,这种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宽松的形式,更具有合理性。

  三、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关系

  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监护人因与未成年人存在血缘等特殊关系,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大多数国家都普遍认可的立法,但对于“一定情况”的认识与理解存在不同。笔者认为,在本文上述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认定成立的前提下,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责任承担与分配关系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侵权。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或者未成年人年满12周岁但能证明其因发育迟缓等特殊原因不具有辨识能力、心智不成熟的,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应当视为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之人,这类未成年人的侵权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未成年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即便未成年人有财产,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具备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侵权。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年满12周岁,且具有辨识能力。该类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之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如果能证明其尽到监管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其尽到监管义务的,应当与未成年人一起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上述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拥有充足财产能力的问题。若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财产,但监护人又尽到了监护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应当如何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呢?这种情况下可以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垫付较为合适,并且这种垫付从法律上来说应当具有追偿权。笔者认为,是否拥有财产并不是承担责任与否的前提和判断标准,财产的拥有并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未成年人侵权时不拥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成年工作后不具有财产能力,我们不能因一个人没有财产就免除他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因为一个人拥有充足财产能力就让其承担不应承担之责任。让父母等监护人进行垫付也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在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时抚养人进行垫付都具有现实需要和实践性,那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垫付就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了。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