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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在前离婚在后 债务仍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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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6-09-29 08:45:19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魏某某、鄢某某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相应利息,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220 000元。

  被告魏某某与被告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在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魏某某因工程项目需要,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蒋某某借款300 000元,借条原文为“今借到蒋某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2014年10月底还)。如若未还,月息2分。借款人:魏某某2014年7月6日”。基于同样的理由,两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7日和2014年7月6日先后向原告赵某某借款70 000元和150 000元,先后出具借条两张,分别约定2013年12月底、2014年10月底归还,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两原告借款,故两原告分别诉至本院。

  被告魏某某、鄢某某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某某因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蒋某某借款300 000元,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20 000元,因有被告向两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魏某某依法应向两原告偿还借款;而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鄢某某原系被告魏某某的合法妻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鄢某某亦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信访办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