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在农村,家里操办红白喜事,兄弟姐妹都会鞍前马后,冲在第一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弟弟操办丧事,哥哥在义务帮工中受伤的案件。
弟弟张某乙的妻子因病死亡,哥哥张某甲协助弟弟处理丧事。2015年3月5日,哥哥与其他亲友一同帮助将弟弟妻子遗体运回,哥哥坐在放鞭炮的车上,负责放鞭炮,次日凌晨,车辆行至谢家铺镇时,车内鞭炮被引燃,哥哥立即跳车,造成原告颅脑损伤、左胫腓骨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哥哥找弟弟协商赔偿事宜,弟弟一直推脱。无奈,哥哥诉至法庭。
法官说法: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帮工事实成立,被告未明确拒绝原告帮助行为,原告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告应承担责任;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没有谨慎注意,在危险发生后未采取正确的处置方式,导致受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