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应聘到常德市某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后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停止经营,该公司拖欠姚某某的工资31000元,却只有一纸欠条尚未兑现。近日,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顺利调处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被聘任到被告公司担任会计职务,原告在担任会计期间,被告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止生产经营,被告法人代表姚某乙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31000元工资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应诉后称:原告诉称是事实,被告确实欠原告工资31000元未支付。因为现在公司面临破产解散,没有能力给付原告工资欠款。
后经本院积极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公司承诺二日内将所欠工资全额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