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贺家山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说它特殊是因为该案涉及的债务已有20余年。
原告宋某某手持三张欠条,向该院提起诉讼,并诉称:1995年、1996年被告刘某某先后三次在原告开设的榨油坊购买油饼,经结算后被告刘某某出具了三份欠条,1995年8月4日出具欠条600元,约定同年10月4日还款;1996年8月9日出具欠条1440元;1996年8月11日出具欠条2697元,并约定月利息3分,共计欠原告货款4737元。此后原告宋某某多次催讨此货款,被告刘某某偿还了1200元本金,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537元。2015年2月,原告又找被告刘某某催讨货款,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原告遂诉至本院。
案件经审理后,该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宋某某下列款项:1、货款2097元及从1996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货款2097元还清时止的利息;2、货款1440元及从1996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1440元还清时止的利息。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三份欠条原件,虽然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因为当时原告说欠条未带在身上,所以没有及时收回,但被告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此被告败诉。
脱离本案来说,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时间久远的欠款类合同纠纷,当事人要注意以下二个方面:
要有证据意识。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各类诉讼中,证据都是基石,案件事实的认定都是基于证据。要避免债务清偿二次的情况出现,就需要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后及时收回欠条,如因客观情况不能收回,应及时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并注明该款项系偿还何年何月何日的何笔欠款,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风险。此外,证人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催讨欠款、偿还欠款等有证人在场的话,也能起到证明作用。
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用最易懂的话来说便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特殊规定除外),债主超过二年没有向欠款人讨要欠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主张权利),则债主可能丧失胜诉的权利,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对债务清偿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又有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就意味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则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来判决债权人败诉。
民事诉讼制度涉及的方面很多,当参与到诉讼中时,需要当事人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学法用法,才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