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张某某、王某某夫妻俩及儿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王某称该笔借款是他母亲借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钱。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2013年4月13日、2015年9月23日,张某某分两次向韩某借款共计891000元,用于商业经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无力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张某某向韩某借款形成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负有共同偿还义务。而王某早已成年,有自己独立的家庭,韩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参与了父母的经营活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国俗语中“父债子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一种特例,就是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对父母的债务应当一并继承,承担债务的范围以子女继承遗产的额度为限,超出所继承遗产的部分不用承担。当然如果子女明确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则对父母债务没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