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薛某某、李某某夫妇为方便灌溉,于2014年5月在一块责任田旁的机耕道上开挖了一条沟排水,该沟一直未予回填,被告也未在沟边设置警示标志。2015年7月13日,原告高某向代某购买肥料,代某开三轮摩托车将一部分肥料卸在原告家,然后将其余肥料送至原告家的责任田,原告坐在三轮摩托车上一同前往。当三轮摩托车行至被告所挖的排水沟时,三轮摩托车的前轮掉至沟中,并将一包肥料摔掉到机耕道上,原告便从三轮摩托车上下来,搬起机耕道上的肥料,准备跨过水沟,在跨沟的过程中,不慎右脚踏入沟中,导致其受伤。高某将薛某某、李某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一块责任田旁的机耕道上开挖一条沟排水,该沟一直未予回填,也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导致送肥料的三轮摩托车陷于沟中。原告搬起肥料,跨过水沟的过程中,不慎右脚踏入沟中,导致其受伤,故被告挖沟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原告明知跨过水沟存在危险,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农村道路上开挖水沟,完事后应当及时回填,或者在旁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否则会留下安全隐患,因此致人损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