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黄土店法庭依法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开庭时经审查男方起诉时女方中止妊娠尚不满六个月,遂当庭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男方)与被告王某(女方)于201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2016年5月15日被告王某中止妊娠。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释法:为保护妇女权益,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本案中被告王某中止妊娠后不满六个月,原告张某不得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院经开庭审查后,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