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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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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红先  发布时间:2016-10-13 14:49:15 打印 字号: | |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近日,鼎城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纠纷案件,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做得了案结事了。

   2015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雇请原告为被告的厂棚进行维修,在铁皮顶安装时,原告从顶棚摔下,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被告支付了医疗费50000元。2015年9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日为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后期取内固定物约7000元,其中住院20天,1人护理20天。原告受伤后,多次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78 78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二点: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农村计算还是城镇计算。本案原告以承包的形式对被告的屋面进行维修,费用按面积计算,从表面上看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素,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该行业的交易习惯,也符合雇佣关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应考虑受害者的利益处理,故原、被告之间的的关系应定性为雇佣关系,但原告是农村户籍,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佐证,法院不应支持。此案经过法院2个月的多次协调,最终被告除已付的58000元医疗费外,另附65000元赔偿款给原告,双方和睦解决纠纷,案结事了。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