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对一起男女双方因婚前购房而未能结婚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男方与女方为了结婚,于2014年在本市鼎城区某处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双方约定由男方支付首付款和第一年的按揭款余下按揭款由女方支付。后因男女双方方未能结婚而分手,男方父母到女方家找到女方父亲商量处理房屋的事情,因女方未在家,女方父亲为了息事宁人,出具一张欠条给男方家人,内容为:“今欠到夏某某购房子款贰拾陆万整(260 000元)。年前还完。”之后,女方父亲未如期给付相应款项给男方而导致本诉讼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婚前约定共同出资购房,虽然未能结婚,但是双方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的权利份额,在双方未约定禁止将份额出让给第三人的前提下,男方在处理自己的份额时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出让给第三人。女方父亲在处理房屋分割事情上,为了息事宁人而以自己名义出具一张欠条给男方,从而从取得男方对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因此,在女方未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下,女方父亲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给付相应款项给男方。遂法院判决女方父亲给付男方购房款260 000元及违约金。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婚前双方购买和添置不动产及大件物品时需理性,在出具欠条给他人前也需考虑清楚,否则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