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借款利率高 风险也不小
分享到:
作者:鲁进  发布时间:2016-10-20 11:03:00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毛某某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一年半后陈某某连本带利归还32万元。后陈某某因投资失利,外出逃债下落不明,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贺家山法庭近日对该案一审进行了判决。

   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陈某某以投资工程建设为由,向原告毛某某借款200 000元,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并约定一年半后连本带利归还32万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且已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已到期,应依法予以偿还。对于约定的借款利息12万元,因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只能予以部分支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18个月的利息,并驳回了原告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作为投资理财的方式也日益繁盛起来,但随之而来的社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便是为了限制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的高利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而制定的。

  从众多案例可以总结出高利借贷存在以下风险:1、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2、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3、涉嫌犯罪的风险。法官提醒,投资需理性,向他人借款要审慎核实对方的偿还能力及其他资质,不能只见高利不见高风险。如果发现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贺家山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