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因泄私愤,放火烧屋,鼎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高某感情纠纷,为泄私愤,点火烧毁了被害人高某位于鼎城区某村的房屋及屋内的家用电器等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0680元(不含房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该案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高某进行了民事赔偿,表达悔意,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放火烧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