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常年吸毒,且有多次婚外情,陈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双方子女由自己抚养,由黄某支付抚养费,并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西洞庭法庭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8年结婚,并生育一子,现年已近8岁,双方婚后共同在外创业,本是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因2011年偶然机会,被告黄某第一次接触并吸食了毒品之后,幸福之家吵闹声不断,被告黄某甚至经常在外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陈某起初考虑家庭组建不易,且子女尚小,黄某也是一时陷入迷途,便一再忍受。但随着黄某因吸食毒品被三次强制戒毒,仍不悔改,且经常大打出手,对自己及子女不管不问,家庭已名存实亡,陈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2008年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因2011年黄某吸食毒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考虑到子女成长及教育环境,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判决支持子女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黄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但原告陈某提出的要求被告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系被告黄某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所致,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毒品是家庭破裂的元凶,因毒品危害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也在不断上演,但本案要释明的是,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入村进户,法律及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经常见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跃然于离婚诉状之上,殊不知损害赔偿的请求须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持,若无法定情形,综合证据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是法院酌定支持的情形。诚可谓:法院裁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