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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拒签收 后果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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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唐寅  发布时间:2016-10-31 10:31:16 打印 字号: | |
  案件一经法院立案受理后,送达工作便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性活动,但因当事人对法院的送达活动不够重视,导致对自己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事情屡见不鲜。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院审结的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因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拒不签收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被记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4年7月,田某某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同村邓某某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7月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因邓某某诉称田某某未向其偿还借款,邓某某将田某某起诉至法院。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经该院立案受理后,庭审中,被告田某某辩称所欠借款已经全部偿还,邓某某的诉称不属实。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双方频繁发生经济往来,所有明细无法证明其辩称内容,且田某某出具的借条仍在邓某某手中,田某某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欠款已经清偿的事实,随后,法院判决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邓某某的欠款5万元。法庭宣判时,田某某未依法到庭,法院送达判决文书时,田某某也拒不签收,经工作人员作出文书生效流程的大量解释工作后,其仍不签收,并当场撕毁该案判决书。后经现场拍照留证后,对文书进行了留置送达。文书生效后,被告田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邓某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询被告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执行财产,法院即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未经本人签收的文书并非当然对其不生效。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方式不仅只有直接送达,即由本人或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等签收,还包括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像该案中,田某某因固执的认为不亲自签收法院文书,就不会受到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约束,实则大谬!
来源:西洞庭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