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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 婚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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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唐寅  发布时间:2016-10-31 10:45:57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经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建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而原告李某某在一、二审诉讼中诉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某某掌管家庭收入及外出打工的经营收入,请求分割由被告高某某掌管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外出打工的经营收入,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被法院支持。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经李某某多方查证,发现高某某利用婚姻存续期间掌管的共同财产在外地开设餐馆,每年都有不菲的收入。且经查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银行账户存有大量存款,该存款属于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某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高某某银行卡中的存款。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该院受理后,经查证,原告所称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属实,但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有误,对于2015年10月后银行卡中新增的存款部分,因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此笔存款应视为被告的个人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从总金额中予以扣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依法分割的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依法服从判决,现已履行到位。

  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作为新案件进行立案受理,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来源:西洞庭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