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45岁,受雇于某企业三年多,负责给20多人做饭,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地点在某自然村村部,住在自己农村的家中。2016年2月6日,其在回家的路上被宋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3天。2016年9月8日,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潘女士多次与宋某进行协商,但均未果。宋某认为,潘女士为他人做饭每月工资1000元,其误工工资按每月1000元计算。
【分歧】关于潘女士误工费应该如何计算,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潘女士受伤前每个月工资1000元,按1000元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潘女士受伤前每个月工资1000元,但她是在企业包吃,且居住在家中,业余时间可以做家务,其工资标准应该按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潘女士受伤前每个月工资1000元,虽然工资标准较低,是其自愿为企业工作,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误工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第四种意见认为,潘女士长时间从事工资较低的做饭的工作,其误工费应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管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条规定的是有收入的人群,包括有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的人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而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于潘女士这样长期报酬偏低的人群应当如何计算误工费。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误工费的计算可以灵活处理。本案中,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潘女士是就近工作,可以业余时间照顾家务,担负着家庭主妇的职责,其务工收入不是其全部收入来源,其从事家庭主妇的工作也应该计算报酬,如果仅以其本人较低收入而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赔偿,显失公平,且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潘女士从事家务劳动应当获得价值体现。另外,从法律层面上看, 2000年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只是后来被废止了而已。因此,潘女士从事家庭主妇方面的误工费也应该计算在内。其次,对于家庭主妇的误工费参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因家庭主妇并非一种行业,其日常工作繁杂且无法量化,所以对于家庭主妇误工费赔偿标准也存在不同观点。有的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参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待商榷。若参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显然对那些在岗的但工资位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下的人员不公平,这不符合常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更适合家庭主妇以外的其他无业人员。本案中,潘女士的工作应该由两部分组成,对于潘女士的误工费也应该按两部分计算,一部分就是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就是其担负着家庭主妇职责适当报酬,因其居住在农村,其两部分相加应不低于农林牧渔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潘女士的误工费应该按两部分计算,一部分就是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就是考虑其担负着家庭主妇职责的适当报酬,两部分相加按农林牧渔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