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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护理费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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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6-12-09 09:22:19 打印 字号: | |
  最高院2013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按照此规定,一般对于护理费比较好掌握,但特殊情况下护理费标准太高,笔者认为不应该支持。

  笔者处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案情如下:张父68岁,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90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意见为:构成二级伤残,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终身护理。张父住院期间由其两个儿子轮流照顾,其大儿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年薪200万,其二儿子系某企业总经理,年薪80万。双方为护理费等费用协商不成,张父诉至法院,要求护理费按其两个儿子的平均工资计算。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笔者经过简单计算,致害人乌某要承担护理费仅一项费用就是350万元。如此天价护理费,乌某显然承受不了,法院按此标准判决也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也会显失公平。笔者认为:护理受伤的人员,应该按照伤者的护理客观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对伤者的护理就是要能够满足伤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护理人员具有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且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即可,这项工作并不需要有很高学历和挣得高收入的能力。按照此思路,笔者经过反复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当成调解协议,乌某同意赔偿张某所有损失30万元并履行到位。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