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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牌过期”遭遇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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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6-12-21 08:50:34 打印 字号: | |
  驾驶员购买新车后应在临时牌照过期前办妥正式号牌,如临时牌照过期还未办妥牌照又没有办理新的“临牌”,交警部门规定不得上路行驶,否则给予处罚。如遭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会遭遇“红灯”!

  2015年8月3日,彭某驾驶京HXXXXX(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15年6月5日)重型自卸货车,沿常德市松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常德市武陵区某村路段时,与姜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姜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查勘后认定: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姜某八级伤残,经济损失37万。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责免赔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某损失120800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不予理赔。三方协商不成,姜某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责免赔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规定,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无牌上路行驶,保险公司依法可拒赔商业三者险。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20800元,对其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由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