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失信被执行人谢某由于长期欠钱不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最终不得不在拘留所里过春节。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谢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支付货款80000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谢某限期履行,谢某不予理睬。2017年1月16日,法院依法传唤谢某,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谢某态度蛮横,拒不履行,结合本案执行情况及谢某的态度,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及司法权威,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周强院长代表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打击,既是司法强制性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