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义务,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进一步化解“民告官不见官”的诉讼难题,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多次去到各行政单位,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发放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并做好宣讲工作。2015年该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件。2016年该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21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件。2017年(截止2月16日)该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2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件。
原、被告出庭应诉本就是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每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而言既是一堂法制教育课,也是一场依法行政的考试。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开原告的“心结”,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在实践中,要真正转变行政机关的观念,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解决“出庭不出声”、“到庭一游”的现象,还有一个过程,更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