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洪涛)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何甲与何乙是父子,受彭某某聘用在鼎城区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7月14日,何乙在工地5楼用铁丝吊装模板时,因铁丝脱落、模板倒塌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同年10月8日,何甲在工地17楼顶安装模板时,因操作架载物过重垮塌,从电梯井跌落地面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父子俩接连受伤,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无奈之下,父子二人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和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两原告曾因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过施工单位,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支付了两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住院期间护理费。经审查,法院认为两原告再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遂判决彭某某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特殊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并不影响劳动者向真正的雇主就未得到赔偿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该案中,原告之前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过施工单位,而此次起诉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一样,故法院在扣除之前起诉已经赔偿的部分款项后,判决施工单位和彭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