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该和睦相处,相互扶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旷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良好,不料周某某被医院检查出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每年需药物治疗,两口子为此经常发生一些争吵,随着家庭矛盾愈演愈烈,旷某某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调取了周某某的病例,查实周某某确实患有较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按医嘱,需每年住院治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旷某某执意要求离婚,却没有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官当庭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旷某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开庭审理,也认定周某某现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需治疗,旷某某作为丈夫,应积极予以扶助,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第二十条也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