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生活中这种情况也时常发生。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立即向出借人偿清30 000元借款。
赵某某通过朋友与蔡某某认识,赵某某因资金紧张向蔡某某借款现金30 000元,蔡某某碍于朋友面子,又考虑到赵某某有固定工作,于是答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到期后,赵某某不但没还钱,还隐匿玩消失,无奈之下,蔡某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院立案后,为使赵某某现身和案件顺利执行,法院准予蔡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法官也立即到各家银行查询赵某某的银行账户,虽然显示没有余额,但其中一个账户引起了法官注意,该账户每月都有固定收入,法官认定此账户便是赵某某的工资账户,于是依法予以冻结。冻结后不久,赵某某果然和法官取得联系,表示希望法院能尽快结案,对冻结账户依法扣划后予以解冻,于是法官在开庭后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